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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局等12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5-11-25 10:08  点击:5380 作者:省老年体协 来源:本站原创

 

晋体群【2015】26号


山西省体育局等12部门关于转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精神,充分发挥体育在应对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老年人体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重要性。


    (一)当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了十分严峻的挑战,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国家一项长期发展战略。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和关心老龄工作,把老龄工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基础和前提。推进健康关口前移,延长健康寿命,增强自主活动能力,对于老年人自立自强、积极向上具有重要意义。体育健身活动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便捷、经济、有效方式,也是老年人保持健康、延缓衰老的理想途径。老年人有迫切的健康长寿愿望,有强烈的体育健身热情,有大量的闲暇时间,因此,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对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老年人体育工作是我国老龄事业和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站在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高度,将老年人体育工作作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服务民生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老年人体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掌握新情况、适应新趋势,切实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大力发展老年人体育事业,维护和保障老年人体育健身权益。


    (四)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和建设体育强国的过程中,抓好老年人体育工作是带动其他年龄人群参与全民健身的有效方法。改革开放以来,老年人体育工作蓬勃发展,并且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体育健身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参与体育健身的热情越来越高涨,但目前还普遍存在对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老年人体育组织网络不健全,老年人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缺乏,老年人体育健身方式较少、科学性较差和经费投入不足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新变化、新要求和新任务使老年人体育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二、明确老年人体育工作的目标任务。


    (五)要努力探索并遵循老年人体育工作规律,拓展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新领域、新空间和新路子。要注重社会化,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造条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要注重制度化,整合利用各种资源,促进老年人体育健身与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家政、保险、旅游等相关领域交互融通;要注重科学化,创新老年人体育公共服务方式,提高能力和质量,使基础更加坚实,产品更加丰富,供给更加充足,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要注重生活化,重点推进基层老年人体育工作,切实解决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实际问题,引导老年人养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六)要把增强老年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作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根本任务,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体育工作理论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定期制定并实施老年人体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全民健身计划;要切实建立“党政主导、部门尽责、协会组织、社会支持、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老年人体育工作格局,以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为基础,以完善体育组织网络为依托,以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为手段,实现老年人体育工作有组织、有人员、有阵地、有经费,并确保持续健康发展;要逐步建成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提供适应老年人需求的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使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数逐年递增,老年人体育健身和消费意识显著增强,人均体育消费支出明显提高。


    三、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组织网络。


    (七)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组织网络是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关键环节。要以“重在基层,面向全体"为工作方针,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老年人体育组织,满足老年人的不同健身需要。要鼓励、支持老年人体育组织自上而下延伸,县以上地区都要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老年人体育协会,在街道和乡镇普遍建立老年人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在城乡社区广泛建立老年人健身活动站点和体育健身团队,逐步形成并完善老年人体育组织网络。要加强对老年人体育组织的服务和引导,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切实帮助解决人、财、物和科学健身指导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办公和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保障,保持人员队伍的稳定和活力,使老年人体育组织有人想事、管事、做事。


    (八)老年人体育协会是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年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职能的得力助手。要引导、支持各级老年人体协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机构,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老年人体协兼职行为,聘用熟悉体育工作、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人员从事日常事务,不断提高老年人体协“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律规范”的能力,增强吸引力、凝聚力,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


    (九)老年人体育工作始终与社区体育工作、农村体育工作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体育部门要结合城乡社区老年人体育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和其他年龄人群体育健身的良性互动作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依托社区体育活动中心(站)、体育俱乐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等建立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的基层文化体育组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通过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站点和体育健身团队进行备案和以奖代补等形式予以扶持,使其成为老年人身边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的重要组织。


    (十)要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骨干队伍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训建立服务老年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和服务能力,并充实到各级各类老年人体育组织;要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项目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证书;要规范并加快培养服务老年人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鼓励街道、乡镇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工作,并与其他涉老组织在人员上统筹安排。


    四、加强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建设和使用。


    (十一)体育健身场地设施是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要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将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纳入体育健身圈建设内容,不断健全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设计和施工规范以及技术要求等标准;要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老年人数量和分布、地域特点以及体育健身习惯等因素,将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因地制宜地与其他服务老年人的场地设施建设项目统筹安排。


    (十二)要拓宽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投融资渠道,将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基本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集中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要充分考虑老年人体育健身的需求,并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使用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全民健身工程”要统筹考虑老年人体育健身功能,配置老年人喜爱、适用面广、便捷实用、健身效果显著的体育器材;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在公园、广场、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广场舞活动场地,做好电源、夜间照明等基础配套设施,有条件的配置移动音箱等器材设备;要盘活存量资源,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用于老年人体育健身,对现有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进行无障碍或者适老性改造,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要建设室外体育健身场地,配备适合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的器材和设备;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捐赠和赞助,要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积极兴办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


    (十三)要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共和民办体育场地设施免费低收费向老年人开放,不断健全运营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规范服务项目和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争取对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非营利性场地设施减免费用;要整合资源,加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及社区卫生、文化、养老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要为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要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结合开展“三关爱”志愿服务活动,广泛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动站点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已有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使用安全,不被侵占、破坏。


    五、广泛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十四)体育部门要支持、指导老年人体育组织利用全民健身日、节假日、纪念日、庆典日,按照“经常自愿、重在参与、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科学文明、有益健康”的原则,因时、因人、因地制宜地动员、组织老年人举办社区运动会、家庭运动会、楼群运动会等活动,开展体育表演展示交流,突出参与性、健身性、娱乐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老年人品牌活动,引导老年人选择一项活动、加入一个团队、享受一种快乐、收获一份健康,推动老年人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使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常态化。


    (十五)要积极为老年人开展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并通过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力量承办赛事;要定期举办全国性和区域性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并逐步形成传统和制度,使之成为具有示范性的全民健身活动;要积极引导老年人健康、文明、有序地开展广场舞活动,将广场舞纳入文化、体育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采取划片指导、结对帮扶、公益培训、展演展示等多种方式,探索规范老年人广场舞活动的模式;举办老年人体育活动要坚持“安全第一”和“重在参与、重在健康、重在交流、重在快乐”的原则,有条件的要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做好人身安全防范工作;体育部门要建立老年人体育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工作机制,结合开展“三关爱”志愿服务活动,广泛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院校师生、体育运动队等到基层为老年人送服务、送温暖、送健康,并加强对空巢老人、残障老人的体育健身服务。


    (十六)要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方法的研究和体育健身活动的指导,举办体育健身培训讲座和健身指导咨询等,普及体育健身知识、传授体育健身技能;要不断挖掘整理、普及推广适合老年人特点,简便易行、科学、文明、有效的体育健身方法,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创编具有文化艺术内涵、体现科学健身理念、符合群众审美特点的广场舞作品,开展原创作品征集评选,特别是保健娱乐类项目,满足不同年龄、性别、爱好和健康程度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多样化需要;要引导、支持老年人体育组织培育形成具有民族、民间传统特色的体育健身项目和示范队伍,推动老年人体育健身项目的传承和普及发展。


    六、加大对老年人体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和支持保障。


    (十七)体育部门要与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农业、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老龄、工会、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多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的老年人体育工作体制和充满活力的工作机制。要按照老年人体育工作发展的目标要求,在掌握老年人体育工作发展状况,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问需于老年人,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积极为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推动老年人体育工作与有关工作融合、互动发展。   


    (十八)老年人体育工作经费要坚持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赞助为辅的原则,实现经费来源多渠道、多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老年人体育工作经费作为全民健身工作经费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老年人体育事业的投入。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向老年体育组织赞助和捐赠活动经费。


    (十九)要加大对老年人体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开辟老年人体育健身专题、专栏,积极宣传、倡导在全社会形成关注老年人身心健康,有利于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的良好氛围,通过树立健康老人典型等手段,宣传体育健身效果,传播“多买健康少买药”、“多去运动,少去医院”、“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我长寿”的观念,提高老年人体育健身意识,激发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的热情;要鼓励、支持形式多样的老年人体育题材文艺创作,推广老年人体育文化,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十)要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积极拓展老年人体育健身产品和服务,组织编写出版老年人体育健身丛书等教学制品;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引导、支持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老年人体育公共服务的购买;要发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业,提倡、引导老年人健康投资和体育健身消费,大力开发老年人体育健身消费市场;要鼓励、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研发老年人体育健身器材、可穿戴式运动设备、运动健身指导技术装备、运动功能饮料、营养保健食品药品等,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科技含量。


    (二十一)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把老年人体育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要充分发挥各级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每年专题研究老年人体育工作,提出明确目标任务,指导开展工作;要建立老年人体育工作激励机制,将老年人体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对象;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并加强督查落实,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保证老年人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主送:各市体育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文化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局、老龄办、总工会、妇联、残联。   

山西省体育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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